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颁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下列四种情况将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1.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部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这些企业将面临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方面限制或禁入。使这些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企业从过去年检到现在年报,虽一字之差,“审批责任轻了,但诚信责任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