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市民政局、市社团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征信办联合印发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今后,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和有关服务承诺等行为将按照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共28类记录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法人库等在有关部门间进行共享。有关失信信息还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查询,以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环境。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在五年信息有效期内将受到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取消规范化建设评估3A以上等级,加大第三方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频次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