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管理
(接上期)
政府在服务领域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一些服务性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尽量开放。立法要体现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放权担责”。
政府的定位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掌舵就是决策,就是把握方向。
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使政府的职能严格限定在市场和社会解决不了的领域,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公共职责。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新时期我们党在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决策。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是双方协同的。在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中找到一种平衡和协调。决策是通过政府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公众参与实现的,其核心是:不能因为社会政策纠正市场失灵,而影响市场效率;也不能因为经济行为任意随市场波动,放任自流,导致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破坏以及环境的破坏。从决策过程来看,就是在各个利益群体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防止社会失衡进而断裂。因此,通过社会组织让各个利益群体的参与社会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应当把社会组织和群众也视为主体,改变由政府单方面管理的方式,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要克服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多、更积极、更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尽快从传统的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顺应民心、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本质要求。
(作者:上海商学院教授韩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