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供销合作社六十年的变迁

1949101日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肯定了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规定了国家扶助合作社的政策。

19507月,全国第一届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拥有1.3亿多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流通网络,成为国家同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在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7月,召开了全国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决定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削弱了农村商业工作,造成了商品流通不畅,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不便。加上“瞎指挥”、“共产风”,使供销合作社的声誉受到影响,财产损失达几十亿元。

19625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10日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从此,供销合作社从上到下恢复为一个完整独立的系统,一切制度,均按集体所有制性质办。

197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又一次将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业合并,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民主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与农民的关系疏远,供销合作社再一次被削弱。

1975年,根据周总理指示,中央于同年2月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尚未得到彻底清除,因而这次恢复后的供销合作社并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全国总社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不是群众的经济组织,而是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19822月,再次决定国合商业合并。这次合并与前两次有所不同,承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仍然存在,并发挥一定作用。

19952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5512日至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1954年以来,特别是1982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后的改革方向。会议正式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此,全国供销合作社从下到上又有了一个完整系统。到1996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兴办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2500多个,年成交额总计达1000多亿元,其中各类批发市场1700多个,集贸市场800多个。各类商场上万家,其中,大中型商场有3000多家。通过各类商场实现的经营额占到供销合作社工业品经营额的60%以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向纵深推进,供销合作社开始全面走向市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供销合作社把“扭亏”、“刹车”作为工作重点。      

                 (宫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