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城乡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本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职能,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当前,上海已进入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以及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的任务十分紧迫。加快上海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完善农村市场商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加强为“三农”服务,拉动农村需求,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联合和开放办社理念,围绕上海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要求,聚焦上海“四个中心”和市郊城镇化建设目标,顺应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趋势,大力推进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商品经营和资产经营并重”的上海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不断探索特大型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路子,努力使本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农资企业发展,完善农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服务。
(二)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村网点优势,以供销合作社系统日用品连锁骨干企业为基础,推进市场化重组。加强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和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区县有配送中心、镇(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农村市场安全放心、便利实惠的消费环境。
(三)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本市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升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营运能力。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技术,创新改造农产品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
(四)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围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家电、废汽车及贵稀金属的回收加工业务。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完善农村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为农综合服务站设施,开展为农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供应等经营性服务的基础上,参与社区社会公益性服务。
(二)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果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上海航运、金融、贸易中心优势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通过现代商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运用,优化供销合作社传统业务,搭建新型的经营服务平台,使上海成为长三角、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优质农产品商贸集散和辐射中心,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服务全国。积极参与上海城镇化建设,发挥区县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推进市场建设,加快市郊商业设施和农村商业网点建设,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创新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证,并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开放式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保持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积极完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制度。市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搞好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凡是涉及区县供销合作社整建制变动或总体性资产变动,或者区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的选举、调动,都要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制定实施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指导企业开展商品经营、资产经营,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各类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受政府委托,承担农资、棉花、防汛抗灾物资等的储备以及其他可以承担的任务和职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供销合作总社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的人员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充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供销合作社要立足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自身的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开放办社理念,注重指导、服务,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充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有条件的区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落实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六、切实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抓紧处置本市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银行债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注销,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历史债务和利息,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经审计确认的以前年度供销合作社不实不良资产,准予企业在税前核销。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保费交缴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妥善加以解决。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重组、实施主辅分离中,原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资产调整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29号)精神,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扶持的政策,在产业准入、资金使用、储备体系、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在改革发展中,供销合作社享有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扶持。对本市供销合作社为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取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区县政府可给予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支农惠农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按照“征(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探索城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收回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权,统筹供销合作社资源,使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市、区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