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明星代言须守三道防线
作者:张士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案情概要】
李某一纸诉状将某化妆品公司送上被告席,索赔代言费100万元人民币。李某起诉的理由是,某化妆品公司在与她签订形象代言合约后,擅自超出合约范围在境外推广产品广告中使用她的姓名和形象,此外某化妆品公司还擅自在超出合约范围,在合同签订后开发的新产品上也使用了李某的姓名和形象。某化妆品公司反驳称:双方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并未明确限定只能在大陆使用李某的形象,化妆品公司完全有权在任何区域进行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也说明李某的形象只能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成推出的产品上使用,并未限制化妆品公司在新开发的产品上使用李某的姓名和形象。
让李某更意想不到的是,某化妆品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收取的部分代言费用120万元。化妆公司在反诉中声称,代言合同约定,李某在合同约定的2年内同意公司使用其姓名和确定的形象作为其清洁化妆品推广使用,同时还将根据公司的安排出席不低于3次产品推广现场活动,最后约定李某在合同期内不得代理相同产品的形象代言。李某除了合同签订当日出席了一次现场活动,此后公司组织的现场推广活动,李某均未予配合。此外,某化妆品公司声称,李某在合同期内又代理了某润面霜产品。在反诉中,化妆品公司还指控李某某婚变事件对公司的产品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要求李某退还已经收取的代言费240万元的一半,即120万元。
【律师分析】
企业在品牌培育中,聘请明星进行产品或服务代言,从而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经常采用的重要方法。通过明星代言,确有部分产品和服务迅速提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取得了较快的成长。然而,代言并非都是一帆风顺。除了明星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的声誉,还可能出现代言合同的纠纷,造成双方合作的流产。上述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明星形象代言中具有普遍性。概括起来,明星代言服务合同的风险主要集中的以下几个方面:
代言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明星代言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类合同的名称,也没有明确该类合同的内容。所以许多明星代言合同究竟约定哪些内容,没有统一范本。合作双方往往写的是五花八门,约定的内容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代言合同,在没有专业人士参与审核的情况下,对许多问题约定不明,往往是引起合作双方纠纷的主要导火索。案例中的李某与某化妆品公司的代言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约定范围不明。比如,代言人的形象使用区域范围,是指哪些区域,是否包括境外?代言人形象使用的产品范围,是指现在已经经营的产品还是包括公司将来开发的任何产品?代言人形象使用范围,是仅局限在纸面媒体还是包括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类传媒?如果代言人既允许使用肖像,又需要参加现场活动,各类代言方式的费用标准怎样确定?案例中纠纷的双方就存在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况。
明星道德风险
产品质量问题会影响明星的形象,同样明星的道德风险所引起的社会舆论评价降低也会给产品的声誉带来损害。这类案例不胜枚举。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种类过于广泛,企业在选择明星代言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甄别。比如食品类产品,代言人应当有健康的形象,还要有良好的饮食习惯;与婚姻家庭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代言人的婚姻家庭情况应当进行了解。在选择代言人的时候不能仅仅依据代言人的社会知名度或曝光率确定代言人。
独家代理风险
所谓独家代理风险,就是一些企业在聘请代言人时,往往希望代言人不要为竞争手同时代言,否则不利于树立自己品牌的形象。这类条款又叫排他条款或非竞争性条款。但是,怎样确定竞争对手的范围呢?又如何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呢?例如,案例中的某化妆品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李某在合同期内不得代言或参与拍摄其他与合同中所涉及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广告。但是润面霜与清洁化妆品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呢?哪些属于同类产品或竞争产品,只有在合约中明确界定才有助于双方履行。否则双方对概念理解不一致,就容易造成案例中的冲突。
总之,明星代言合同约定不明以及明星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对产品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聘请明星代言是典型的商业活动,应在专业人员辅导下,拟定完善的代言协议才能有效避免代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