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通知
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消保委于7月26日联合以沪发改价检[2011]0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推进本市明码实价规范价格行为工作的通知” ,现将相关精神转载如下: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作内容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落实责任,着力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积极作用,指导和督促经营者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推进实施明码实价。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根据市场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合理定价,明码实价,做到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一致,杜绝虚假标价行为。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标示醒目、内容明确、货签对位、变动及时。餐饮等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或使用服务项目“菜单”公布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须出具结算单据,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未告知消费者的费用。
(二)规范促销价格行为。经营者组织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应真正做到让利于民,推动消费,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降价原因、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业促销活动使用的价格宣传图片、文字、语言等应与实际一致,使用特价、市场价、最低价等价格用语应有实际依据;不得将不合格、“三无”商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作为赠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商业促销活动公开承诺的优惠价格,应严格按照承诺优惠价格兑现结算。
(三)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立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指定价格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保留与核定、调整价格相关的账簿、单据、凭证等资料。大型商业服务经营场所和连锁经营企业应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部门依法制定行规行约,开展培训,树立典型,做好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工作。